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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质监系统两条例贯彻实施宣贯会上 任小铁局长专题详解两条例


在全省质监系统两条例贯彻实施宣贯会上  任小铁局长专题详解两条例

 

  2015730日,在省质监局召开的全省贯彻实施《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宣贯会上,省质监局局长、党组书记任小铁对两条例作了专题详细的讲解。

  任小铁局长开门见山地说,最近,全国接连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召开这次宣贯动员会显得尤为重要。

  广东的电梯保有量全国最大,从2012年起我们实施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以来,万台电梯事故率和事故亡人率从2012年的0.170.14,下降到2014年的0.040.02,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作为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如果上面两项指标为全国平均水平,会把全国平均水平拉高很多,所以广东这个成绩是显现的,这也是广东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成果的体现。

  两个条例在528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1日起实施。省人大已于612日召开大会,由黄业斌副主任对两个条例作了宣讲,刘志庚副省长对贯彻条例提出了要求。黄业斌副主任在宣讲中,总结电梯条例有十大亮点。一个条例有这么多亮点,是很难得很少见的。为了进一步营造学习、宣传好这两个条例的良好氛围,正确了解和把握两个条例的内涵和精神,推动两条例的贯彻实施,今天我们举办这次宣贯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刻领会制定两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人大宣讲会上,黄业斌副主任和刘志庚副省长已经讲得很全面和准确,我不重复展开讲了。总的来说,可以从几方面来理解。首先,制定两个条例是适应广东特种设备量大面广现状的需要。2010年初我省在册特种设备约77.5万台(套),到2014年底,已达到119.2万多台(套),还有3000多万个气瓶。这个现状迫使我们一定要加强监管,一定要科学监管,一定要按十八大的要求按改革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其次,制定两个条例是因为我们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要制定这两个条例。三是特种设备事故多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的现实需要。我们这两个条例是紧紧结合民生需求来制定的。

  特种设备监管原来国家是未有法律的,2003年我省颁布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要求了,所以根据国家特设法出台以后的新形势,我省着手起草这两个条例。开始我们只计划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但省人大黄龙云主任跟我们说:“国家特设法出台以后,各地都在制定特种设备条例,如果广东也仅是制定一个特种设备条例,体现不出广东的改革创新精神,体现不出你们这两三年来在电梯监管体制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亮点。”因此他提出增加制定《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当时我还说,我非常赞成制定电梯安全监管条例,但怕周期太长把特设条例也拖慢了。龙云主任说:“省人大给你们开绿色通道。”所以我们的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没有经过省法制办、省政府这条路径,是由省人大直接立法的。省人大找了三个立法基地,起草草稿。省委、省政府同意这个立法计划,而且要求这部条例一定要体现广东电梯监管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所以,《特设条例》立法历时两年多,而《电梯条例》历时半年即审议通过,是省人大直接立法的一个特别法。这个做法在历史上还没有过。

   任小铁局长分析说,两个条例具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突出了深化改革的要求,使特种设备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在立法层面上得到了固化和支撑。从2012年开始,按照十八大的要求,省局党组就提出了要坚决改革以强化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构建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维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市场技术基础建设为支撑,政府依法监管的市场主体现代治理体系的思路,这个思路贯彻到电梯监管体制改革中,改革中的亮点和措施,在这次立法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首负责任制度,比如社会保障救助机制,比如以生产企业为主体的维保体制,比如定期检验社会化的机制,比如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监管以及建立社会救助机制,等等。改革中的这些做法,在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通过立法,我们特种设备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得到了固化。这是第一点。

  二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构建起特种设备监管的社会共治基本架构。我们提出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起码已有十年以上时间,但老是落实不下去。原因是切入点没找准,不知道抓手在哪里。这次改革,我们抓住了抓手,而且引入了保险公司,引入了社会检验机构,引入了行业协会,各个方面一起发挥作用,也就是按照十八大的要求构建社会共治体制。社会共治绝不是政府不管,但也绝不是政府什么都管,我们过去以行政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是政府什么都管,管了很多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三是突出了观念创新。这次立法过程经历立法思想的碰撞,经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省人大黄龙云主任说过,立法本来是牵涉到老百姓利益的工作,但以往有些立法老百姓不太关心,公开征求意见没有多少人提意见。他说,我相信电梯涉及千千万万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这一次要拿出社会讨论,甚至论证。不光要上平面媒体,电视也要上。所以专门组织了一次电视论证会。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而且按媒体的说法,这次立法不同观点的交锋,是从来没有这样激烈的,观点的交锋实际上主要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问题。我们经常说,这也是胡春华书记讲的,我们要制定“良俗善法”。“善良”的“良”,良好的风俗,“善法”,法要善良。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法有良、恶之分,所谓恶法,就是某些法律条文,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达不到预期公平公正效果。这里的分水岭主要在于价值判断。你立法的价值判断是什么?你立法究竟是为老百姓还是为谁?我们这一次改革和立法,始终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所以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赞成。比如,从法理上说“有过错才担责”,这是对的,是从责任方来讲。但是从受害者角度来讲,或者从消费者角度来讲,他的要求是有损害就要赔偿。对不对呢?不管你有没有过错,不管谁的责任,我受到伤害了,我就要获得赔偿,而且这种赔偿要及时。这两方就有矛盾了。电梯事故经常就会碰到这种问题,事故责任一时搞不清楚,怎么办?让受伤害者躺在医院没人管行吗。小孩的手被搞断了,没人赔付钱去做手术。怎么办?马航事件直到现在还不知道责任是谁,那受害者要不要赔啊?谁来赔啊?这就引出问题来了。学法律的就知道,从法律上讲,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既有严格责任,也有一半责任。这里面用什么把他们衔接起来?老百姓收到伤害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考虑如何救助,应该构建一个社会救助体制。就像电梯,如果出了伤害,不能没人买单,不能置群众人身伤害于不顾啊!不能强调有过错责任才赔付。如果有过错责任才赔付,那消费者自己出了事情了,比如生了重病了,救不救助啊?负责任的政府应该考虑这个问题。说极端点吧,个人生病这本来就是个人的事。比如说,我因为抽烟而生病,按责任应该由我完全负责啊,那为什么政府要给予医疗保障呢?为什么要引入商业医疗保险呢?就是因为这是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有个老干部曾经跟我说,何谓大事小事,对人来说最大的事就是生老病死,你就得考虑帮助老百姓解决生老病死的问题,不能完全讲谁的负责的问题。所以航空领域引进了无过错责任的解决办法,出了事尽管不一定是航空公司的责任但航空公司要先赔付。我们国家的侵权法规定,高空坠物伤人如果找不到责任者的话,由这个楼层的所有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条款,或者说是一种过错推断责任。我们这次电梯立法,也体现了这一点,对立法指导思想带来了一次冲击。在那个电视论证会上,三个观察人员,全部赞成我们的观点,特别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讲得非常精彩。他说,是的,各方都有权利。作为责任方,他的权利是什么呢?就是我没出错你不能追究我;但消费者他认为我受到伤害你就要赔偿,这也是他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至上的。这就是我们这次立法的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是正确的。

  总之,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也标志着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是我想讲的第一个方面。

  二、全面了解两条例的内涵与亮点

  任小铁局长说,两条例的内涵与亮点,可以从几方面来理解。

  (一)两条例体现了改革精神,固化了改革成果。

  一是提出“使用管理人”概念,构建完善的使用安全责任体系。特种设备法里面对使用管理环节主体有五种表述:使用单位、运营使用单位、共有人、接受共有人委托的受委托人、实际管理人。为方便表述,两条例将上述主体统称为“使用管理人”,“使用管理人”的概念得到法制化,并作了这样的规定:

  1.确定使用管理人。为解决实践当中使用管理人不明确造成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两条例均规定:(一)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二项、第三项确定使用管理人。

  2.明确使用管理人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这是一大亮点。而且在《电梯条例》第九条中,明确了十三条首负责任的义务。毋庸讳言,我们过去提的首先赔付责任,没有明确写入到这个法律条文里面,首负责任是明确了,首先赔付则没有明确写入,但是整个条例都体现了首先赔付的精神。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首先赔付没有明确写入,并不等于是对首先赔付的否定,而是对首先赔付实现路径的改变,也就是由行政调整转为民事调整。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首先赔付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权在国家,而不是在地方,广东改革效果是好的,也赞成广东这样做,但是从立法层面上,广东的条例不能这样写。就是说,因为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受地方立法权限所限而没有把首先赔付写进条例。第二,两个条例中,充分体现了首先赔付的精神。为什么这样说?第一,《电梯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使用管理人安全首负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十三条义务,这就明确了使用管理人是首负安全责任人。第二,在《电梯条例》第十一条中,明确了使用管理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等,要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这个保险制度,使用管理人是责任者之一,当然也包括其他人,现在我们提倡统保,维保单位买也行,生产单位买也行,总之要建立社会责任公众险制度。为什么要建立这个制度?就是为了赔付嘛。第三,《电梯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由电梯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害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什么叫救助安置?赔付是不是其中里面的一项?这个可以大家理解。然后后面又有一句话,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公众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该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启动电梯应急垫付机制。好,,如果买了保险的,就解决这个赔付问题了。这里面有一个空档,没买保险的怎么办?没买保险的,那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伤害人提出你使用管理人是安全使用首负责任人,我就要你首先赔付,通过民事渠道来解决赔付问题,这是完全可以的。既然明确了你是安全责任的首负责任人,又要求建立救济机制,然后说出了事要做好这个应急救助,那受伤害者找你首先赔付,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问题,我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我们是应该支持的。

  特种设备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了政府要健全应急救助机制。怎么建呢?在特设条例里,救助机制有这么多条的规定,你不做,行政可以处罚你。例如,最近发生的湖北的电梯事故,生产者和使用管理人要承担主要责任。任何特种设备,可能都会有安全隐患,我们一方面要通过生产、维保、监管来消除这些隐患,但是谁都不敢保证100%安全,实际上,最先和最容易发现隐患的是使用管理人。湖北这次事故本来应该是能避免的,那个服务员培训到位的话,一看这个踏板松了,知道这个电梯不能用了,按这个按钮制停,这个事故就没有了。一个小的隐患,由于保障措施没有跟上,才造成大的事故。使用管理人安全义务里面,要求健全电梯安全事故风险防患意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要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这些都是明确要求。

  当然,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这一块突出出来,目的并不是只强调一方,而是要构建起责任追溯的完整链条,通过确立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促使使用管理人严格要求维保公司。原来不是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吗?维保公司谁请的?使用管理人请的。过去有一个普遍现象,使用管理人请维保公司是“谁便宜请谁”,这就造成了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造成了很多媒体报道的一个维保人员疲于奔命一天要维保好几台电梯,有能力有水平的维保企业被驱逐出维保市场,也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国外维保市场80%电梯维保是由生产企业自己维保,而我国呢?我国80%以上甚至90%都不由生产企业维保。有这种现象不出事才怪呢。落实使用管理人的首负责任,就是要促使使用管理人去选择质量有保证的维保单位,而不是不顾质量只选价钱便宜,从而把责任链建立起来。然后若出现伤害,要使消费者或者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这样就把整个社会机制建立起来,而不是一有事什么都找政府。

  二是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体系。

  《特设条例》提倡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同时,《特设条例》选择大型游乐设施为突破口,规定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整机或者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位完成安全评估,只有当制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使用管理人不认可制造单位评估结论时,方可约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检验机构或者承保该大型游乐设施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组织评估。通过这样的规定,引导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人自始即选择制造单位作为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条例》则规定: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只须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条例》还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制造单位至始至终要对产品负责,这一条在立法中有争论。制造企业说我产品都卖出去了,特别是大的游乐设施十年以后我怎么知道它到哪里去了呢,人也变了,档案也找不着了。龙云主任认为这个一定要写入条例中,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广东第一台进口游乐设施是在珠海珍珠乐园,来自日本,过了十来年后原制造厂家专门来函说卖给你的生产设备已经到了使用寿命,你们如果还要用,需要经我们评估,提出改造意见,如果你们不找我们,对不起,以后我不负责了。这体现了两条,一是别人档案保管得好,追溯机制好,二是别人始终认为在他们的设计周期内要负责,过了这个期限,你不找我你就要自己负责。龙云主任还举了另外一个例子——海珠桥。海珠桥是英国人在解放前建的,后来广州市对海珠桥进行大修,因为广州市政府收到了英国人的来函,说海珠桥已经到了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用需要我们进行评估,如果不进行评估,出了事你们自己负责。这才叫负责任的做法。可是我国的一些企业产品一卖出去就不管了。应该向人家学习,对产品跟踪服务,这才叫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三是实行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

  《电梯条例》鼓励非营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社会机构经依法核准后从事电梯检验工作。为保证社会机构公正性,规定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监制、监销等活动。也就从事法定检验,政府监督检验一定要具有社会公正性,要有公益性,而不完全是市场化运作。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规矩来,但一旦把政府的监督检验或者法定的检验给到企业,如果这个企业在中间又有切身利益,或者这个企业的控股股东是检验的相对方,怎么确保这个公正性?我去欧洲考察发现,无论是企业化运作的,像SGSIntertek, 还是非企业化运作的社会组织,像英国的BSI,德国的T?V,都强调他们具有公正性。我问怎么保障公正性呢?你上边有老板,你老板控股了,比方说你是菲亚特的,那你们检菲亚特的零部件怎么办?他们回答说,我们有机制,不能让股东干预我们的行为,而且没有那一个老板可以控股。例如T?V,专门把股份拿出25.1%设立了一个基金公司,74.9%给到质监协会,为的是确保它不被任何私营企业收购。英国Intertek曾经非常想把BSI收购,但没法收购。我不反对技术机构市场化运作,但是上层一定是公益性公正性的。下一步技术机构改革,我们要好好研究,质监技术机构跟一般的机构不一样,它是维护国家市场技术权益的手段,一旦丢失了就很麻烦。

  四是完善电梯修理资金制度。

  《电梯条例》将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明确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更新、改造、修理费用按照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处理,不需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方可申请列支。如: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有关资料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我们大量的维修资金沉淀在银行账户上,老百姓很多需要的钱提不出来,现在提的仅仅是什么水管爆了、墙皮掉了、窗户破了的维修金,这个能花几个钱啊?而真正需要的电梯这一块,现在明确了,是纳入住房维修范畴,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这是最应该从里面提取资金的。

  五是实现从管产品到管企业的转变。

  《特设条例》规定:充装单位只能充装由本单位及其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并在气瓶的显著位置设置可识别的充装单位或者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或者标志。说白点,就像管桶装水一样,都是卖水的提供桶,消费者饮用后把桶还回去,而不需要消费者自己买桶装水。卖水的都做得到了,现在卖气的反而要消费者自己买瓶,然后充着充着这个瓶就不知道到哪儿去了,有些气站甚至还偷别人的瓶。搞得这个瓶出事了都不知道是谁的瓶,充装站反正有瓶就充,最后出了事都不知道要谁承担责任。所以现在规定就只能充装自己的瓶,连瓶带气一起提供给消费者,连瓶带气一起负责任。

   《特设条例》实施后,使用登记证登记的是充装单位,而气瓶本身则由充装单位自己登记。实现行政许可由设备许可到单位许可的转变。这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有3000多万个气瓶,原来的做法是由质监部门一一登记,还给每个瓶上打码,工作量多大啊。交给企业,就是企业的责任,政府管这些干什么呢?当然车用气瓶除外,车用气瓶比较特殊。

  (二)两条例充分体现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就是要解决问题,讲原则,讲理念,两条例在立法原则上主要解决了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上位法已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事项进行细化。

  如,自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施行,到《特种设备安全法》施行,关于什么是“交付使用”的争论没有停止过。由于什么是“交付使用”不明确,造成使用安全责任何时转移也不明确。《特设条例》首先明确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其次明确了移交的技术资料具体包括哪一些,最后明确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

  又如,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但办理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什么条件,上位法和安全技术规范都没有作出规定,《特设条例》对此予以明确,解决了使用登记的实际操作问题。同时,《特设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但有例外: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特设条例》关于办理使用登记的时限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多年来对于上位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如何理解的问题,也解答了社会关于“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三十日内”都可以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与“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不能使用”的规定存在矛盾的疑惑。

  再如,《特设条例》规定:事故原因调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根据事故影响程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这一规定,解决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调查权限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我们有一个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条例,安监部门也有一个,结果两个条例规定调查的条件不一样。如,安监部门是死亡九人以上,才要审理调查,我们质监部门规定是三人以上,就要审理调查。

  还比如,《特设条例》通过明确召回主体责任,防止因同一性缺陷未及时处理可能造成的安全事态的扩大,对量大面广、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气瓶的召回如何实施予以细化,增强操作性,在确保安全的同时确保不影响日常生活。《特设条例》规定,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交付使用,已交付使用的设备应当召回。因气体质量原因致使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充装,已交付的应当及时通知销售者和使用者,并免费更换受损零部件或者气瓶。

  二是对上位法未明确的事项予以补充。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销售、出租、使用环节是制造后环节,上述环节与制造环节一样,是影响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要环节,但公众往往更多地关注制造环节,立法也容易忽视上述制造后环节的一些重要细节。《特设条例》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弥补了上位法制造后环节监管的薄弱点,规定:禁止安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特种设备相关产品,禁止用于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超过允许工作参数使用特种设备,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非承压设备就不是我们管的范畴,然后我们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就老是说这样的话,我就说以后不要这么说了。什么叫“常压锅炉”,锅炉就是我们管的,“常压锅炉”那就是非承压锅炉,那就不是我们管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以及非法制造、非法改造、过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不得超量充装。《电梯条例》还规定: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由于电梯没有强制报废制度,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必须明确某些状况发生后,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而安全评估的结果应当作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据。《电梯条例》对电梯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安全评估机构的范围、安全评估的时限要求、安全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电梯乘用人的使用安全义务是《电梯条例》的另一突出特点。电梯是开放使用的特种设备,乘用人自身乘用行为的不规范极易引起事故,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害。《电梯条例》明确了乘用人乘用电梯时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求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乘用安全规范,指引乘用人正确乘用电梯。

  (三)两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多元共治。

  《特设条例》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对上述各部门、机构的协调机制;明确了行业自律;明确了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的宣传职责。值得关注的是《特设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应急救助机制的职责,这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承担起推动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损害救助基金、推动完善特种设备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等责任埋下了伏笔。(说白了,社会救助就只要买保险就行了嘛。其实购买保险并不贵。只要电梯一出事,马上可以得到及时救助。我看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案例,有一次一乘客困梯半个多小时,赔了300多元;有一个小孩手指夹伤了赔5000多元;有一个小孩腿夹断了赔了5万多元。其实很多发达国家也是这样,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维护这方面,国外动辄成百上千万元的赔偿,你以为都是当事人赔得了啊?当事人有这么多钱吗?十几年前我到美国去,我朋友在商店看一台摄像机,不小心把摄像机摔到地上摔坏了。如果是在中国就要消费者把摔烂的摄像机买回去,然而美国商家说,没有关系,你可以不买,因为他们有产品损害险,只要消费者不是故意损害,保险公司会赔。这就是社会机制的建立,我们的思路要打开。物业给电梯买保险可以作为自己的一种竞争手段。)

  《特设条例》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特设条例》同时考虑到节能工作专业化强的特点,从资源共享、市场调节的角度出发,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以合同管理等方式提供特种设备安全节能专业服务。

  为便于公众监督,使公众真正成为责任主体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者,《特设条例》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履行一系列公开义务,包括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这其中,“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的公开公示是《特设条例》的创新,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大型游乐设施没有报废制度,只要经评估可以使用且经检验合格即可一直使用,公众有权了解其设计使用年限及评估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在了解的情况下选择是否消费。而《电梯条例》则要求维护保养单位公开维护保养情况,这也是创新。

  三、扎实抓好两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两条例凝聚了全省质监人的智慧,回应了全省人民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切,体现了省人大、省委、省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两条例的出台,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全省系统应当高度重视两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两条例成为开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为此,我提出三点要求:

  第一,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当前,要切实抓好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稽查执法机构、法制机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全面了解、准确掌握两条例的内容,从而正确执行两条例。切忌走过场、蜻蜓点水式的培训,做到真教、真学;切忌一劳永逸式的学习,要在学中用,在用中学,做到真知、真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的宣传,使他们自觉守法,监督执法在全社会营造实施两条例的良好氛围。

  第二,要抓紧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既是两条例的要求,也是两条例贯彻执行的保障。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出台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认定办法,尽快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安全评估规范或者是评估规范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同时,要对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两条例规定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确保制度的统一。同时,认知与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各级质监部门在贯彻实施两条例的过程中,应当重视总结与积累,根据实际情况与权限及时制定或者提请省局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以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切实保障两条例的执行效果。

  第三,要依法履行职责。两条例的出台,为我们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赋予了我们与监管职责相适应的监管职权,也规范了监管职权的行使,这其中也包括了对检验行为的规范。因此,全省质监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不仅要知道自己的职责,保证不缺位,更要了解自己的义务,保证不越位。101日两条例实施后,各级质监部门要掀起一个执法小高潮,但要注重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把执法作为普法的有效手段,秩序推进,有理有节。各级质监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将两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今、明两年执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全省系统依法履职。

 任小铁局长最后强调,两条例正式实施后,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真正把两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不断提升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为实现“幸福广东”、“平安广东”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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