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法规动态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6
       2023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和安全生产法相比,《条例》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做了进一步细化,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基本情况或者管控情况的,或者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未进行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将面临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条例》充分体现了广东特色,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细化。
        一、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至少以下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等。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制度上,增加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管负责人的职责、岗位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发包出租管理等规定。
       一是在《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7项职责的基础上,《条例》增加了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总监或者其他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规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如下:(一)组织拟订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二)对生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意见;(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四)组织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协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六)对拟奖惩和调整职务的从业人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意见。
       三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从业人员在每班工作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的规定。岗位安全检查事项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安全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包括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在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风险基本情况,并每月报告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六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
       七是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现场危险源、逃生路线等有关安全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向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告知设备的技术参数、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有关安全事项。承包、承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或者设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发包单位、出租单位。承包单位常驻本单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
       此外,针对广东小微企业众多的情况,《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人性化安全保障,对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