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气瓶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
省质监局积极部署全省宣贯工作
11月30日,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气瓶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8-19日,广东省质监局在南海组织召开全省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暨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宣贯会,部署《条例》的宣贯落实工作。省质监局副巡视员邵海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长张志光、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郑炯等领导出席了会议。省质监局锅炉处、特设处全体工作人员,各地级市质监局分管领导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省特检院主要负责人,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中心、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近70人参加了会议。
据悉,《条例》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均在总结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将使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全面推行。《条例》的颁布进一步于完善了广东质监地方法规体系,对构建广东省质量安全现代治理体系意义重大。
张志光处长宣讲了《条例》宣贯的要点(附后)。他指出,《条例》是我省在加快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条例》经过充分酝酿、深入调研及历经三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得以颁布实施,是贯穿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全环节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完善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奠定了法规和制度基础。他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邵海增副巡视员也在讲话中强调,《条例》是一部以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为蓝本,具有我省改革创新精神和地方立法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提出很多新要求、新做法,各级质监部门要抓紧学习,不仅要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而且要在辖区内做好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宣贯培训工作,推进《条例》的宣贯和实施,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通过一年的推进实施,取得明显的成效,开创气瓶安全监管的新局面。
《条例》宣贯要点
一、《条例》的主要目的
(一)以立法促改革。通过《条例》制定,将有关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化,将改革中好的做法、经验及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形式加以完善、补充,使其成为气瓶安全监管模式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突出多环节监管。虽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已经对气瓶、燃气及危化品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对其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但对于气体盛装于气瓶这一包装物成为瓶装气体之后的安全监管却存在法律空白,所以各地区之间,各相关部门之间对气瓶安全监管标准不一、力度不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为此《条例》明确了“气瓶安全”属于气瓶监管的大概念,包含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的安全。在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的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规定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权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着眼解决突出问题。自国家设立气瓶监管制度以来,广东省各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近年来更是不断加大力度开展气瓶专项整治,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难点问题:一是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瓶装气体经营市场混乱,竞争无序;三是瓶装气体消费者气瓶安全使用意识不强;四是气瓶检验站不严格遵守规范,检验质量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因素。《条例》制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从改革现行气瓶安全监管制度下不适应行业实际的监管模式、强化政府的证后监督、引入社会安全责任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治理等五个方面入手创设体现我省气瓶安全监管特色的条款,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45条,从内容上可以归纳成五个部分:一是原则规定(第一条至第第八条);二是气瓶充装、检验规定(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四是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五是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
一是明确气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气瓶监管属于多环节、多部门监管,应当通过立法落实各环节的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的保障气瓶安全,《条例》制定,对在气瓶安全监管不同环节的监管主体进行规定,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公安、交通、安监、燃气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相关环节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加强政府协调。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完善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不单是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从完善社会公治着手,倡导鼓励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气瓶充装及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禁止行为
一是适应气瓶改革,实行我省特色的气瓶登记制度。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将气瓶使用登记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已在试点地市开始实施并取得一定成效。《条例》制定也将这一改革措施法制化,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并要求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品种范围的气瓶;并明确建立唯一识别编号制度,通过瓶体上设置的气瓶制造单位、气瓶设计年限及气瓶出厂钢印等唯一识别编号来确定气瓶的唯一性,进而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瓶体显著位置清晰涂敷可以识别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来确保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使用管理的唯一性。
二是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的首负责任,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为解决气瓶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的首负责任及其范围,并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主要有:气瓶涂敷、气瓶采购验收、气体质量进货验收、瓶装气体销售、气体质量保证、充装环节管理、标签管理、作业人员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除了《特设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对《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规定建立的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及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过去气瓶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气瓶涂敷要求和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等两项义务,气瓶涂敷要求除了是确定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使用管理的唯一性外,还有利于气体使用者对气瓶信息的识别;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是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采购开始就严格把关,防止非法改造气瓶回流市场。配合气瓶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情况不同,也对车用气瓶充装单位的相关责任进行规定。除了与气瓶充装单位同样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外,明确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车用气瓶进行使用登记,并创设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对车用气瓶登记资料及充装前资料确认等两项义务。
三是建立完善全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全省气瓶信息数据库是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的一项改革制度,是作为气瓶使用登记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的首要任务。《条例》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并按照规定将气瓶登记信息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即具体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确认并登记在气瓶信息数据库;同时,规定了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向其它负有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职权的部门开发查询权限,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四是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解决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七项义务,主要有:信息化管理、出具检验报告、涂敷信息恢复、检验日期判断、电子标签保护、倾向性问题上报、气瓶流向控制等。除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外,为杜绝报废气瓶回流市场及适应气瓶信息化管理不断深化,其中创设了对检验周期的判断、气瓶破坏性处理的期限的要求及对气瓶信息涂敷及更新、电子标签信息更新的义务要求。
五是规范气瓶充装、检验活动。为解决过去在气瓶安全监察执法时遇到的非法充装、非法改造气瓶及冒用、违法更改气瓶相关信息等难点、痛点问题,《条例》在对气瓶充装单位对非法充装行为及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及气瓶安全的行为分别设置了禁止性条款。不仅对非法充装行为作出更加细化的补充,还填补了冒用或者违法更改气瓶信息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使对采取冒用气瓶相关信息、标志的方式从事非法改造气瓶的违法行为有了抓手。
(三)规定了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禁止条款
一是明确了瓶装气体托运及承运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其对瓶装气体运输前检查,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条例》对瓶装气体运输提出相关要求,对未按照规定涂敷信息、未设置警示标签或者充装标签的气瓶不得托运或者承运。
二是明确了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主体义务。为规范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瓶装气体销售行为。《条例》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设置了三项义务:第一,气体质量保证义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气瓶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防止中间商违规“倒瓶”的行为;第二,建立台账义务。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建立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是充装单位建立气体质量的检查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延伸,主要是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以此构建气瓶质量的溯源链条;第二,用户指导义务,入户安全检查不仅可以有效的对燃气使用者进行瓶装燃气使用安全的宣传,提高燃气使用者的安全意识,还可以及时的对燃气使用者不规范用气的行为予以制止,预防发生气瓶安全事故。
三是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权益。《条例》规定了气体使用者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接收和购买;瓶装气体销售单位必须进行退换。一方面瓶装气体使用者可以通过气瓶涂敷信息知晓气瓶的使用状态,保障其权益并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另一方面也规范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的瓶装气体销售行为。
四是规范瓶装气体经营、使用行为。目前造成气瓶安全事故的原因除了违规充装外,还存在瓶装气体经营市场的乱象倒逼充装单位冒险采取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燃气经营行业尤为严重;加上瓶装气体使用者安全意识不高违规使用,使得瓶装气体经营、使用环节发生的泄露、爆燃事故也屡见不鲜,所以《条例》在瓶装气体经营、使用环节分别设置了禁止性条款,通过禁止行为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瓶装气体经营、使用安全。
五是车用气瓶使用的特殊要求。为适应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及我省实际情况,《条例》对车用气瓶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并对车用气瓶送检、报废及安装车用气瓶的机动车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规定了气瓶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职责,明确了气瓶安全事故处理的机制
一是建立监督抽查制度。以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将建立监督抽查制度改革作为依据,《条例》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监督抽查制度,以此强化政府监督手段,推动行业诚信体系的落实,提高气瓶安全监管的操作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也倒逼充装、检验单位守法经营,加强其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效落实。
二是规定了发生气瓶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机制。《条例》规定了相关单位在事故处理中承担的责任。当由于气瓶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除了事故单位对现场的应急处置,气瓶充装单位也必须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置,这一要求不止贯彻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明确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的要求,也是落实首负责任的具体体现。
(五)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共设置了十三条罚则,其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六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一条,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三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一条,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的有一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有两条,其中一条作为负有气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条例》中所设置的法律责任基本能与相关的规定有所对应,使其有效达到闭环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