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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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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锅炉燃烧器年度检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锅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月调度制度。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炉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员守则》以及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三章 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
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容器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报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压力容器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压力容器安全员。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日管控制度。压力容器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周排查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月调度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力容器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容器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容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容器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装介质等情况,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十二)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
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八)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气瓶安全员守则》。
第四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制度。气瓶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巡检,形成《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四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周排查制度。气瓶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月调度制度。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气瓶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充装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气瓶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充装要求的,充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五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气瓶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气瓶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充装单位。
第五章 压力管道
第五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明确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管道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报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五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压力管道安全员,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压力管道安全员。
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五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管道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参加压力管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
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压力管道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六十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月调度制度。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力管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管道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管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六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以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第六章 电梯
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七章 起重机械
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九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四)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九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日管控制度。起重机械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九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周排查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九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月调度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起重机械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九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械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 客运索道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客运索道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报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客运索道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客运索道安全员,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客运索道安全员。
第一百零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客运索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客运索道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本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客运索道安全员要组织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形成《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月调度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客运索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以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客运索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 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法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报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参加大型游乐设施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管控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要组织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周排查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场车安全总监报告,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四)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制度。
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场车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制度。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制度。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场车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员守则》以及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综 合 部:020-3883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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