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
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为改革核心,以电梯维保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全面理顺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使用、管理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推动我省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4年,在全省全面推进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力争到2016年基本建立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形成电梯使用管理者安全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电梯安全监管运行机制,推动我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电梯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权者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是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应确定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一般情况下,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所有权人可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电梯属于共有而共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的,共有人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电梯安装后尚未交付电梯所有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或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不明确的,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尽快予以明确。经指导协调仍无法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应自觉履行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否则该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应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电梯授权使用管理格式化合同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明确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责任(包括首负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使用管理权者有权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维保和检验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和检验工作,有权收集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制造、安装、维修、检验、使用等资料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确认。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如受害方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方责任,使用管理权者可免于承担首负责任。使用管理权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赔偿。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格式的电梯使用标志,其中应明确电梯注册代码、使用管理权者、制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应急救援电话等内容。首次投入使用的电梯,其使用标志经电梯检验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后,由电梯使用登记部门交办理登记的使用管理权者确认盖章后在电梯内张贴并按时更换。在用电梯的使用标志,由电梯检验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后交使用管理权者张贴更换。
(二)改革电梯维保运作模式,构建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维保体系。
将电梯维保纳入电梯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作为制造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到维护保养的全过程服务责任制。被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所需具备的能力条件由制造企业规定并进行确认,或由制造企业委托省内行业组织进行确认,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维保质量负第一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应对设立或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进行合理布点,以满足不同区域电梯维修保养及应急救援的需要,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名单。
电梯制造企业对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缺陷的电梯,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而未主动召回改正甚至隐瞒不报的,可责令电梯制造企业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电梯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说明书中明确电梯或其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年限,当接近正常使用年限时,使用管理权者有权向原制造企业咨询,制造企业应就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移装、报废提出明确意见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只有当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不采纳制造企业的意见时,才免除制造企业的相应安全责任。
对未明确正常使用年限的在用电梯或其主要部件,原电梯制造企业应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的意见。原电梯制造企业已不存在,或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不采纳原电梯制造企业意见的,使用管理权者可聘请具有同等资质的其他电梯制造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与所聘请电梯制造企业共同对评估结果及其后果负责。
使用管理权者无法聘请到同等资质的电梯制造企业的,可以转请保险公司牵头聘请有能力的电梯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保险公司依据评估结果提出该电梯继续使用的承保条件和费率。如使用管理权者无法聘请到同等资质的电梯制造企业,且未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不得使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及时委托电梯制造企业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一是故障率高影响正常使用;二是电梯遭遇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三是电梯需要更新、改造或重大维修并已征得电梯所有权人同意。
使用管理权者由于电梯制造企业已不存在而选择其他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委托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制造企业对因维保不当造成的电梯损害、安全隐患和事故不承担相应责任。使用管理权者所选择的维保企业,应按照电梯制造企业明确的维保注意事项及国家有关电梯维保规定,正确实施电梯维保。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获证电梯制造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积极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组织对电梯从业单位的规范指导和自律管理。
(三)改革电梯检验体制,将法定定期检验与政府监督检验相分离。
对电梯实行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定要求。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依法按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电梯定期检验规则》对电梯使用运行状况进行全项目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主动停用,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使用管理权者对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造成的电梯事故及其后果负全责。
推动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参与定期检验,参与定期检验的机构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的一般规定。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机制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包括维护保养)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属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
质监部门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选取10%—30%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风险救助赔付能力。
财政、质监部门要配合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企业、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电梯责任保险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保险经纪的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建立健全电梯责任保险管理平台,增强电梯责任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偿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使用管理权者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电梯安全风险,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效益。
(五)将电梯维护纳入住房维修范畴,完善电梯修理资金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质监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电梯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的使用比例和程序,简化资金提取流程,切实解决电梯修理、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电梯所有权人落实使用管理权者有关权责。广州、东莞市要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研究解决改革触及的深层次问题,继续为全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工作提供借鉴。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财政、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合力。法制、质监部门要加快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省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规则等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确保全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