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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的责任规定越严越好

发布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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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的责任规定越严越好

  

 

  据报道,广东省目前正在为电梯安全问题做立法准备,草案拟规定物业公司应为电梯安全事故承担首付赔偿负责。对此,有关各方争论激烈。作为物管指导单位,省住建厅明确反对,认为这一地方立法归责方式违反立法法和侵权责任法,并且考虑到物业公司多属小微企业,难以赔偿;质监部门则反驳说,首付责任不等于最终责任,企业规模小不能成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笔者认为,广东考虑对电梯安全和事故责任进行地方立法,不仅不违反立法法,反而是在其基本原则下进行的地方立法管理行动,是对全省公共安全负责任的积极举措。同时,多方听取意见,也是立法民主的体现。通过反复辩论和博弈,道理会更明了,制度会更科学。

  目前,广东全境有49.7万台电梯,有关电梯的安全立法,事关亿万人民的安全,同时,电梯安全事涉侵权之责或合同之责,而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的规定,由于电梯产品质量或者管理原因导致的事故,生产者、经销者和管理者应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广东的地方立法,恰恰是对这一领域的具体化规定,只要地方立法在归责原则等方面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就是正当的,也属地方立法权限。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它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纵观各地发生的电梯事故可以发现,其原因通常是两种:一是产品质量事故,二是管理不善。

  对产品质量问题,质检部门尚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甚至可采取全面监测的方式予以有效防范,然一旦电梯安装完毕进入使用环节,随着时间的延续等,电梯的安全问题,已经不是光靠质检部门就能够有效监控的。而目前多数地方采取的措施,就是由质检部门对每台电梯建立使用台账,并进行定期监测。

  这一来问题又产生了:一是随着电梯数量增加,质检部门有难以顾及的困难,二是一些电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疏于日常维护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三是不少电梯的管理者为了省麻烦,干脆不申报,或伪造监测记录以逃避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原则,因为产品质量发生的事故,应当由生产者、经销者或运输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涉及管理者责任,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管理者承担责任。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使用时限较长的产品,电梯的安全责任,立法规定越严,就是对公共安全的更大负责。事实上,电梯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更多地应该由管理者来承担。倘若现在将电梯的管理者即物业公司的责任排除在首付赔偿责任之外,那就可能意味着,在电梯产品进入使用环节之后,很可能因管理者的疏忽和不负责而导致事故。

  地方立法中拟将物业公司纳入使用中的电梯事故的首付责任范围,实际上抓准了电梯使用监控环节的牛鼻子,通过强化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进而促使物业公司强化日常维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生产和经销、运输环节留下的隐患变成现实的事故。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电梯事故,保护不特定多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当然,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即便是使用中的电梯,如果一旦发生事故,也不能全由物业公司承担。对具体的事故,须在查明事发原因的基础上,确定生产、经销、运输、管理者乃至其他恶意破坏者的责任比例,从而最终确定赔偿责任。 (文/陈杰人)

 

 (本文载于《羊城晚报》2015112A2版,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