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梯事故“首负责任制”点赞
乐水/文
广州观察
本月9日,一位四岁半的小童被手扶电梯夹伤,再次引发大家对电梯安全的关注。
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在质量监控上非常严格,出现安全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可是一旦出事,往往都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出了事故,老百姓最关心的是如何早点拿到赔付去医院治病,可是,要找到债主却并不容易,往往会面临追责无期的困境。因为,在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上,有一长串的相关者,电梯制造者、安装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物管机构……
它们当然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责任的厘清却不是三言两语、一时半会儿能完成的。也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广州市实施电梯监管改革,要求电梯发生事故时,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可是,这一“首负责任制”却在实行过程中遭遇尴尬。
作为使用管理者的物业管理公司,毫无疑问是第一赔付责任的主要责担者,对此,物业公司和行业协会都叫苦不迭,认为目前80%的电梯事故与维保公司有关,不应该让既不是生产者、安装者,也不是保养者和使用者的物业公司来承担赔付责任,并提出“物业公司是业主选择的保姆,不能家里出了事都赖保姆”。
此种论调未免偏颇。要知道,首负责任制只是先行赔付,让事故受害者在第一时间能够得到赔偿,不至求告无门,而并不等于最终责任。物管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和检验单位进行追偿。当事故责任认定为其他环节责任时,就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任”。就如同家里主人生病了,并不一定是保姆的责任,只不过,有个病人保姆可能就会更忙,除了平时的工作外,可能还需要跑医院,甚至帮忙找医生等等。
而且,首负责任制并不一定会增加物管的经济负担。据广州市质监局的数据显示,目前广州市内有近10万部电梯,其中80%购买了电梯责任险,公共场所的电梯达到100%。每部电梯每年缴纳100元的保费,就可以在遭遇电梯安全事故时,获得最高100万元的赔偿。
此外,首负责任制还有显而易见的好处: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建立,促使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并对电梯维保进行监督。以前,为了省钱,可能还会有物管公司聘请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维保公司,现在出事要先负责,物管自然不会再马虎对待,对电梯厂家、维保公司的选择和监管更严格,对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更有益。物管既是保姆,就不该家中有事就撂挑子不干了吧。
(载于《广州日报》2015年3月19日今日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