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内容 | 自查方法 | 法律责任 |
1 | 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 (二)申请人按照规定聘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该特种设备的管理、作业工作; (三)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符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属于需要调试的成套设备或者机组的,使用管理人可以自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或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载明使用管理人、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登记编号等内容。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出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或者修理过程需要监督检验的,在监督检验合格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不得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因故停用的,使用管理人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停用半年以上的,应当向原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启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已超过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第十七条 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6、《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九)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机内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确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 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 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十)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 抽查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和检验报告,查看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十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变更,或者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停用、启用手续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2 |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5、《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 抽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查看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是否建立,应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关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3 |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1、现场检查的使用单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都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2、现场检查的使用单位,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都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见证材料,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件上是否有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代表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
3 | 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节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Ш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 | |
4 | 企业是否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和安全教育,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九)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5、《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第五条 维保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八)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 抽查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人员签到表等培训见证材料,查看单位内部培训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5 | 企业是否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是否齐 |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条 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 检查安全技术档案是否满足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抽查设备档案,查看设备档案是否建立,档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规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 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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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是否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是否齐 |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条 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工业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 | |
6 | 企业是否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执行。 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化学清洗方案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7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2.7.3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 查看被抽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或自行检查记录,检查是否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的自行检查。根据所抽查的特种设备种类,记录是否符合每一类设备相应的要求。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 | 企业是否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风险,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 使用生产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主要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安全评估报告等佐证材料。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8 | 企业是否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 1、《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2.12.1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 对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检查是否制定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是否至少演练一次,是否作出记录,有无应急演练见证材料等。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第十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对出现故障、事故隐患的电梯在消除隐患前继续使用,或者在出现故障、事故后未及时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