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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梯管理办法明年3月实施 公众场所10年以上电梯须安全评估

发布时间:2023-12-26
      12月25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人民政府网获悉,《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1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规定作出解读,明确公众聚集场所10年以上或者其他场所15年以上的电梯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老旧电梯将纳入重点监管
       为了解决老旧电梯管理难,《办法》提出,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范围。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使用年限超15年的电梯、故障频率较高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等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例如,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电梯;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10年以上或者其他场所15年以上的电梯必须进行安全评估。
      《办法》中还支持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鼓励有关单位、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建立智慧电梯系统
      同时,《办法》鼓励电梯改革和技术进步。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发展。
      《办法》增加了电梯自行检测的内容,对智慧电梯的装配要求以及运用作出规定。重庆将依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建立智慧电梯系统,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统计分析、风险预警等功能,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数字化水平。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应当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实时通话等智慧电梯功能,并接入智慧电梯系统。
     《办法》规定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应按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智慧电梯系统;明确电梯应进行自行检测;规定电梯的检验机构、检测单位的工作要求,以及检验、检测人员的资质、执业要求。
       针对应急救援,《办法》提出利用重庆建成的电梯96333应急处置平台,开展电梯困人应急处置、推进电梯智慧监管。同时,规定将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等相关内容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明确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要求。
       实施救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办法》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禁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同时,增加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周期以及维护保养项目建议等义务;取消电梯维保固定时间周期的限制,但要求对维保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明确提出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技术屏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办法》提出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对故障予以排除。当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应当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区县(自治县)的建成区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建成区以外地区不超过1小时。
      《办法》中提出,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其蓄电池进入轿厢等危害乘梯安全的行为。
      《办法》还建立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为便于监管部门更高效、迅速掌握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将“书面报告”改为“报告”。
       鼓励购买电梯保险
       此外,《办法》鼓励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电梯综合保险,提高电梯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解决老旧电梯改造、维修资金筹集问题。
      鼓励电梯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修理和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综合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