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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 特种设备事故设定4个省级响应等级

发布时间:2023-12-20
       12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以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积极防范化解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风险。《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重大以上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战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预案》明确,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应急处置需要,由高到低设定一、二、三、四级4个省级响应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个等级。
       《预案》指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常态化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信息收集、辨识与评价,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进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控。一旦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实时跟踪、动态管理等方式,对其进行安全管控,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预防、预警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此外,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预警行动,做好先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