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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叉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法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新闻来源: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1-03-03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无证驾驶叉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15日13:30分左右,物流公司装载液态氩的重型罐式货车到达储罐区准备卸货,但因储罐区入口被玻璃等杂物堵塞,无法卸货,吴某见状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叉车前来清理玻璃障碍物(重量约650KG)。物流押运员刘某站在叉车叉齿上帮忙扶助玻璃防止倾倒,叉车前行过程中擦碰到路面的木架子,吴某刹车制停后,玻璃由于惯性前倾将刘某压倒在地。刘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后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在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叉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该起特种设备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2020年4月,相关单位与被害人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吴某予以谅解。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及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上海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什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什么是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成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有上岗要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