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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起始层免交电梯运行费 免收范围协商后或可继续扩大

新闻来源:《半岛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7-10-13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房屋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近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崇祺副主任,与广大网友交流维修资金管理相关问题。

维修基金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电梯起始层可免电梯运行费

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配套有电梯的住宅业主应交纳电梯运行费。同时明确了免交范围,即: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有关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