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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初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闻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1-01-21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而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恶性安全生产事件集中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天(1月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修正草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
       值得关注的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修正草案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按照修正草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两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修正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强化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修正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在强化预防措施方面,修正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修正草案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强化领导责任,修正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修正草案厘清了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按照修正草案,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措施备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