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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技术人员共享的问题

新闻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有网友于625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技术人员共享的问题,7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第2.2.4.2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和分公司)规定附件B至附件L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允许共享,对此条款有以下疑问: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申请许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的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其他省的分公司工作,但社保依然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且该员工没有作为总公司申请制造许可的资源条件,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作为该分公司申请安装许可的资源条件?如果不能,此种情况是否属于资源共享范畴?

答:可以单独作为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资源条件,不得既作为总公司的资源条件又作为分公司的资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