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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9个特种设备执法疑难问题的答复与界定

新闻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6-11

公众留言问题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保存期限

请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保存多长时间?是否有相关依据?

总局回复:尚无统一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取证咨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几个问题想要得到解答:

1)已经申请受理,按原规定已经完成了所有准备工作,于昨日(527日)约请评审时,评审机构不受理约请,后续事宜应该如何办理。

261日之前已经完成申请受理的,后续应该如何办理。

3)新旧规定之间有无过渡期,如果有,过渡期有多长,过渡期间应该如何办理申请。

4)已经通过监督检验的试安装和试制产品是否有效。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请查看总局办公厅32号文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3:公司营业范围-是否可以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或代办服务?

公司营业范围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特种设备测试鉴定、许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体系咨询;会议服务;展览策划与服务;电梯、扶梯及相关配件的销售、安装、修理、保养、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辰经营活动)

是否可以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或代办服务?

总局特设局较早前回复:

总局对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不设立行政许可。

我再问:

就我公司的经营范围而言,我公司向企业提供咨询或许可技术服务是否在营业范围之内?如不在请告知我们需要增加什么经营项目?谢谢

总局回复:建议咨询当地注册登记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4: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如何处理?

总局领导您好:在监察中发现一小区电梯已经通过检验机构检验并下达检验合格意见书,但是检验机构还没有出具检验报告,因该小区要交房,所以电梯安装单位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里又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果处理,可否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2条伪造监督检验报告来处罚。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新投入使用的电梯有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加盖公章;如涉嫌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可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5: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是一名基层的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请领导指示!

1、对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人大法工委已明确使用第八十四条一项处罚,但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都是对特种设备的应当检验的规定,那么在实际中,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按违反第32条还是违反第40条定性呢?二者有何区别?

2、一台设备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1951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即201941日前申报检验,如果使用单位到了45日还没申报检验,能不能按83条,下达指令书,责令其410日前申报并接受检验?如果可以,而使用单位到了411日仍未申报检验,也未报停设备,能否用83条处1万以上10以下罚款?

3、接问题2,如果到了52日企业仍未申报检验,(1)如果该设备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即使用单位一直在“使用”,那么能否再用84条处罚?如果可以,对企业是否太过苛刻?(2)如果,该设备在最近几个月一直未运行,那该如何定性?是否也是按“使用”处理,用84条处罚?

总局回复:

1.三十二条是专指监督检验。四十条的检验则是全包括。

2.如可证明企业使用了未经检验的设备,则可以依据84条处罚;如企业未及时整改“申报检验”,可依据83条处罚。

3.只有企业使用了超期未检设备,才能依据84条处罚;如果未使用,则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6:没有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仍需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已交付使用单位,但长期未登记,也未使用,是否仍需遵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总局回复:如未使用,也未登记,可暂不进行定期检验。但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按照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合并为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配套的实施意见也已印发,但是有个问题还需总局明确:

1.《使用管理规则》中明确了使用单位需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几种情形,改革以后,《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这几种情况还有没有必要继续执行?

2.如果1继续执行,只需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情况和需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情况在证件中怎么进行区分,是在证件中备注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加以区分,还是取一个证件,需要使用单位下发相应的人员聘任文件加以区分?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件由谁来培训发证,是否还是中特促进会?

总局回复:

1.依然有效;

2.取同一个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即可;

3.总局从未指定培训机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8:气瓶充装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按照新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6.3.2条规定,换证前一个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和质量投诉未结案等情况并且具有相应生产业绩的持证单位,可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免鉴定评审直接换证。这条中持证单位没有排除充装单位,也就是充装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承诺换证。但是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实施意见》第8条中,却只有生产单位承诺换证的要求,未包含充装单位。《规则》与《实施意见》不一致。

请问:充装单位在满足相应条件下能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我省很多充装单位在咨询这个事,行与不行,建议下发文件予以明确。

总局回复:充装单位不在自我声明换证范围内。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9:特种设备电梯15年的电梯,检验机构后续应该怎么进行检验?

请问现在使用注册年限到15年的电梯安全评估完成后,都是给出的建议意见,不进行强制要求,使用单位不去加装相应部件,检验机构后续应该怎么进行检验?

总局回复:检验应严格按检规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0:电梯维保相关问题

在留言区看了贵局201958日的回复,内容如下:提问人李先生

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问题

电梯维保作业时,两人都是机械维修T1证,电梯维保内容有电气和机械两方面,两人都没有电气T2证,能否对一台电梯进行维保。保养单上能否对电气内容打对号并签字

总局回复:目前,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5-08

按照贵局的回复是不是可以理解,不管什么特种设备作业证,只要取得证,就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维保,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5002-2017中所列的半月、季度、半年、全年维保项目不分机械类和电器类,两个T1T2都可以去正常维保电梯,国家局出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没有意义,在网上看到一起案例,看是否正确,谢谢!案例链接https://www.sohu.com/a/100009153_120343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已进行调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1:关于电梯维修证t2的问题

我本人以前从事电梯维修工作有几年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中途停止了类似的工作,现本人想做回本行证书也过期。想问下个人能不能报电梯维修的证书,如果能怎么报名!等候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应重新考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2: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有个问题需向您咨询:TSG 07-2109 2.2.1条及表2-1 ,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技术工作年限是从开始相关工作开始计算,还是从取得相应学历开始计算。主要考虑的是后学历的人。

总局回复:从事相关工作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3: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的相关文书

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文件的样式,按照总局网页上公布的相关格式执行”,目前仍未见相关文书,建议总局尽快发布文书格式,并提供相关下载服务,以便于企业使用!

总局回复:相关许可申请书,已在总局网站上公示。也可直接进入许可系统填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4: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问题的追问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201932 号文中,对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中规定了:20195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和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6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和发证。但对旧许可项目有但新许可不再单独许可的项目(在2019 531日前已经受理的)未进行说明。以上为个人对〔201932 号文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

如正确,个人建议:对在2019531日前已经受理的旧许可项目有但新许可不再单独许可的项目,按照原许可标准进行评审和发证,规定过渡期,如到20191231日前。

总局回复:61日后,均应按照新许可要求发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4

 

公众留言问题15:商场楼层楼道内的电动小火车

现在各大商场楼层的楼道内有电动小火车运行,车上载有儿童及随行的大人。这种小火车是不是属于特种设备?如果是的话,是属于游乐设施还是场内机动车辆?

总局回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特种设备目录》中有小火车类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若沿地面轨道运行则属于大型游乐设施中的小火车类。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商场不属于“三区”范围,商场内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场车监管范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16:电梯厂家补办合格证收费是否合理?

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出厂合格证遗失后,向原电梯生产厂家申请补办电梯出厂合格证。

请问:

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有义务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出厂资料;

2、电梯生产厂家收取补证费用是否合理(若合理收费依据是什么)

备注:现在各个厂家补办合格证收费各不相同,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总局回复:

1、电梯生产单位有义务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出厂资料;

2、关于补证费用由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17:电梯定期检验中报告C类项目填写(判定)方法

根据TSG T7001,定期检验中,C类项目现场检验不合格(如2.11)),相关单位难以整改,无法符合TSG T7001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但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安全措施的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

在以上情况下,检验报告此项的单项“检验结果”应如何判定?

是“符合”还是“不符合”?

描述可能不太准确,此问题类似市监特[2018]37号文第“二”条实施意见的内容,是否可以参照此意见执行判定为“符合”?

总局回复:可以。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18:电梯超载报警标准

尊敬的总局领导:

1、现我方使用电梯额定载荷为1050kg,但超载报警重量各不相同,最小的有743kg报警的,最高有1057kg报警,超载报警重量各不相同,请问国家是否对超载报警有明确的规定(如有请提供标准以便参考)。

2、电梯为特种设备,既然标明额定载荷,那么标明的额定载荷(我方电梯为1050kg)应该是安全最高载重,那么超载报警也应是1050kg,如特检所或电梯维保方调高或调低超载报警,均不合理。

3、新电梯在使用前的特检所报备中和已使用5年的电梯国家有明确规定要做125%的超载试验,那就说明电梯在设计时已经将安全系数考虑在内,标明的额定载荷就应为实际运行载荷,超载报警重量应为额定载荷重量。

总局回复:《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已明确,超载是指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至少为75 kg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19:电梯特种设备作业证有效期

领导您好,61日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消了原“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修改为“电梯修理(T),

请问原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是否有效?如有效是否均视为T证使用?或者其中那一份可作为T证使用?还是取消即为均无效?

总局回复:我局已经发布相关实施意见,请上网查看。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0:电梯改造需原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吗?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请问电梯改造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才能改造吗?

总局回复:是。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1:安装电梯告知后未报监督检验已经安装完毕

总局: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请问:电梯施工单位告知后没有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已经安装完毕,违法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哪条的规定,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2:叉车的检验

检验现场发现:使用单位的叉车作业人员正在申请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目前还未办理成功。检验机构的叉车持证检验人员能否亲自操作或驾驶叉车,完成检验工作?

总局回复:叉车的检验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执行。以上文件对叉车持证检验人员在检验时能否驾驶叉车暂未规定。检验时的叉车不是使用单位正在作业时的状态,检验机构的人员可以操作进行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3:咨询TSG 07许可项目内容和有效期

尊敬的特设局领导:

根据TSG 07-2019规则,原单位的许可项目是“电梯修理C级”,在201961日后,有如下疑问:

1.原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截止?

2.对于持有“电梯修理C级”的许可,如果申请“电梯安装B级”,属于在原许可项目上增项和升级,还是按照新规则要求直接按照首次申请“安装B级”执行?

请领导明示。谢谢!

总局回复:

1、是;

2、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461日新许可规则实施后,进口机电类特种设备需要许可还是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经被废止,对于进口机电类设备是否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没有了依据,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目录中仅提到承压类设备的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但未提及进口机电类设备。

同时,新许可规则第2条,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使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那么

1.境外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情形,制造单位应当取许可证吗?

2.如果需要取许可证,那么由哪级实施,依据又是什么?

3.如果不需要取许可证,那么是否继续进行型式试验,依据又是什么?

总局回复:

境外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制造单位不需要取许可证;《特设法》第二十条明确,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5:改变电梯机房位置属于改造吗?

使用单位为了降低电梯机房噪音对临近住户的影响,准备将电梯机房内所以电梯设备(曳引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装到高一层的位置,更换钢丝绳,通信控制电缆,电梯本身层站不变,层门数量不变,提升高度不变,请问这种情况属于移装吗?按照2019.6.1实施的施工划分表,不属于改造和重大修理。只是单纯为了降低机房噪音对住户影响,提高机房的高度。

总局回复:

不属于移装;如不涉及改造和重大修理项目,则为一般修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6:关于界定大型游乐设施

我单位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车间外堆放的部分玻璃钢滑梯组件,疑似大型游乐设施中的水上滑梯部件,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由于滑梯部件未组装完成,无法界定其参数是否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该企业未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证。我局能否以现场存放的滑梯部件为由,认定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总局回复:证据不是很充足,建议不认定为未经许可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7:叉车有关问题

根据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对叉车的定义,是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其中有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而根据GB6104-2005对平衡式叉车的定义为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与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属具替代),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质量来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可得知,货叉属于属具的一种,并且是可以拆卸的。

现有两个问题:

1、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与GB6104中对叉车的定义是否矛盾?

2、而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定义中的注释中写明叉车是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那么是否可以得出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中的叉车只是为除去货叉(或者属具)的车辆本体?

总局回复:

1、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问题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执行。有关标准的问题请咨询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叉车的含义请按照以上文件执行。目前,总局正在组织修订《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此类不明确的问题在修订时予以明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8:游乐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应该是从何算起?

现有一使用单位的水上游乐设备,20094月出厂,并于当月安装完毕。20095月申请验收检验,检验人员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不覆盖,制造单位申请了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一直到20103月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工作完毕并出具报告后重新向地方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地方检验机构于20103月验收合格并出具了报告。

问: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应该是从何算起?

1.从出厂之日算起?

2.从安装完毕之日算起?

3.从型式试验合格之日算起?

4.从验收检验合格之日算起?

总局回复:建议从产品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

 

公众留言问题29:特种设备许可换证相关问题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公司为A级叉车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将于2020.2到期,按照相关规定,我企业应开始着手准备申请换证的工作了。

目前新的生产许可规则于61日正式实施。请问:现在申请需要按照新的许可要求在金质工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吗?我看了下里面的内容略有改变,但许可申请类别这里仍然要将所有的型号填上去吗?

还有就是,如申请自我声明免评审换证的话,是要在评审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盖章后直接邮寄到总局即可吗??相关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是怎样的?

因为政策刚换新,企业有很多迷茫之处,希望总局体谅,谢谢!!

总局回复:61日后,需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执行。具体问题请咨询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电话010-82260381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