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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0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气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明确气瓶使用管理人为改革核心,以气瓶充装及检验工作为改革重点,以液化石油气瓶为切入点,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努力营造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理顺气瓶充装、检验、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我省特种设备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2017年在我省深圳、佛山、东莞三市及顺德区实施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省全面实施。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气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政府依法监管的气瓶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气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责任和守法经营意识到位、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气瓶安全运行机制,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气瓶使用登记方式,变登记气瓶为登记单位,构建以气瓶使用管理人为责任主体的气瓶管理制度。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将气体充装在气瓶内并对气瓶使用安全承担管理义务者。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是法定的气瓶使用管理人。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只载明允许使用的气瓶品种,具体的气瓶台账由气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记、管理,其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的种类、制造信息、检验信息和每只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气瓶,不得充装使用。 
  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每只经登记的气瓶上标识气瓶的唯一识别编号(有唯一识别的制造出厂编号钢印的应直接采用),并在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可识别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记标志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使用登记标志和定期检验标志不齐全或者不清晰的气瓶,不得充装、出站。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在气瓶制造厂定制已在气瓶瓶体(或护罩)压制使用管理人标志凸码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气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装本单位或本单位连锁经营单位登记的、有唯一识别编号标识和清晰涂敷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如因检验需要消除涂敷信息,应当在检验完成时予以恢复和更新,并确保涂敷信息清晰。 
  (二)改革气瓶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政府监督抽检。 
  对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已完成检验,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或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对应予报废的气瓶是否严格把关,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气瓶行为,瓶阀及其装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复涂敷信息等。 
  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气瓶实施监督抽检。由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到气瓶使用管理人现场抽样。重点检查气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气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装严重腐蚀或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掺混危害气瓶安全的其他气体的违法行为等。 
  监督抽检每年不定期实施,所需费用纳入省、市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向被监督抽检人收取任何费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抽检结果对气瓶充装单位和定期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充装溯源和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权益。 
  建立充装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气瓶信息化管理。气瓶使用管理人除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检查档案外,还应当建立瓶装气体销售档案,并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销售凭据,以确保充装质量安全可追溯。交由代理商销售瓶装气体的,应当核实该代理商的燃气经营许可资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销售档案、提供销售凭据、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未纳入本企业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的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销售瓶装气体。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和瓶装气体销售的电子档案。由省质监局牵头会相关单位于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对登记的气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并定期将登记、定期检验及变更信息汇总到气瓶信息数据库;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信息及时反馈给送检的气瓶使用管理人。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气瓶安全事故救助赔付能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会商保监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引导气瓶使用管理人通过购买保险,提高因气瓶泄漏、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的赔付能力。发挥保险经纪产品保障和定价机制作用,增强保险的适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赔付的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的科学性。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投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气瓶安全风险。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围绕气瓶使用安全与保险公司协商扩大保险范围,更好地保障瓶装气体使用者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四)明确气瓶安全权责关系,落实使用管理人安全首负责任。 
  气瓶使用管理人是瓶装气体销售的受益者,与瓶装气体使用者构成直接利益关系,为气瓶使用安全的首负责任者。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气瓶使用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充装使用的气瓶进行登记并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对瓶装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建立服务档案。 
  当气瓶发生泄漏或爆炸时,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协助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因气瓶泄漏或爆炸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人员救助和赔偿、补偿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气瓶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气瓶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五)发挥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治理体系。 
  发挥政府部门综合监管作用,着力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强化对气瓶使用管理人和检验机构的检查执法,严格实施市场退出制度和吊销许可证后的从业禁止性规定。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气瓶充装、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的经营链条开展全链条多环节的对接执法。组织开展气瓶充装站销售对象的周期性分析,发现购气量大、疑似非法从事燃气代理配送经营的,及时通报燃气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向有关部门全面开放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支撑相关执法需求。 
  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倡导诚信守法的行业风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基于提高安全、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行业企业品牌建设,发动行业企业向安全可靠、群众信赖的气瓶充装品牌聚集,推动行业企业落实社会责任。支持行业协会利用会员单位覆盖优势,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用气知识宣传。重视行业协会有关诉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核实群众举报线索,落实举报奖励。基于全省统一的在用气瓶信息数据库向瓶装气体使用者提供气瓶基本信息查询,促进气瓶使用管理人强化气瓶信息化管理;鼓励气瓶使用管理人通过气瓶信息数据库发布充装前后检查、瓶装气体销售和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等信息,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利用“智慧质监APP”手机软件发布全省充装单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并引入行业协会和瓶装气体使用者评价排名以及监督执法信息发布机制,引导消费者选择质量安全可靠的瓶装气体品牌。 
  四、组织实施
  各市、县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气瓶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落实气瓶使用管理人有关权责。深圳、佛山、东莞市和顺德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研究解决气瓶安全监管改革触及的深层次问题,为全省改革工作提供借鉴。 
  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燃气主管、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合力。法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省气瓶安全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的制修订工作,保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顺利实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进并评估改革方案,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向全省推广。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