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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布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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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履责意识,省市场监管局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一批(共4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葫芦岛市腾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燃气合建示范二站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葫芦岛市腾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燃气合建示范二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对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进行充装气体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作业由车主自行充装,充装人员未取得相关充装许可资格,充装车辆为私自非法改装的油改气车辆,该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同时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2024年2月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涉事车辆已报废交由当地交警队处理。
       案例二 抚顺中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及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抚顺中联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2024年1月30日,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新民市法哈牛加油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车用气瓶充装及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新民市法哈牛加油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12月29日为汽车车用气瓶进行天然气充装时,仅一人实施充装作业,没有在充装前后对该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及充装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2第(4)、(5)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辽阳实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事气瓶充装及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案
       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移送案件线索,对辽阳实力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该企业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擅自进行充装及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技术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7日,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充装气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通过严厉打击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充装行为,既有利于防范化解气瓶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也保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是对气瓶使用者及相关群体的一次安全使用燃气的警示教育,有助于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升,促进气瓶安全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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